湖南大學用指紋掃描儀查考勤 應對逃課
2007-04-28 08:19 RFID世界網(wǎng)
導讀:湖南大學美雅國際學院去年花費25萬元在30間教室安裝了指紋掃描儀設備。學生們現(xiàn)在需要在掃描儀上按手印,以便進行課堂考勤。
湖南大學美雅國際學院去年花費25萬元在30間教室安裝了指紋掃描儀設備。學生們現(xiàn)在需要在掃描儀上按手印,以便進行課堂考勤。
據(jù)中國日報報道,湖南大學美雅國際學院去年花費25萬元在30間教室安裝了指紋掃描儀設備。學生們現(xiàn)在需要在掃描儀上按手印,以便進行課堂考勤。
美雅學院負責人Hou Lichen說,過去,老師們一般采用點名的方式考察學生的出勤情況,但是,這是一種費時又容易被欺騙的辦法。
指紋掃描儀就位以后,學生的出勤率上升了到了95%。
但是,并不是人人都喜歡這一主意。
美雅學院一年級學生Gu Yifan就表示,她從來就不逃課,無論使用這種掃描儀與否。
她說:“我們都是成年人了。真的有必要用這種方式管理我們嗎?”
還有一些學生擔心,自己的指紋數(shù)據(jù)信息會泄露出去。
其實,湖南大學并不是世界上第一所使用指紋掃描儀的學校。2005年,愛爾蘭的安德魯學院也曾經(jīng)用指紋考勤機對付學生的逃課行為。
隱私:生物識別技術應用中不可承受之重
2005年12月上旬,委內(nèi)瑞拉議會大選一時沸沸揚揚,起因居然是在一個指紋投票系統(tǒng),原本引進該系統(tǒng)的初衷是為了杜絕一人多票的違紀投票,然而,反對派以侵犯隱私為名,認為該系統(tǒng)有可能記錄投票者與投票順序,從而使得各人的投票內(nèi)容有據(jù)可查。經(jīng)過會議磋商后,爭議雙方終于達成一致,結論就是在本次大選中,取消使用指紋投票系統(tǒng)。
這算得上是生物識別在最高層面,即國家機器層面所受到的一次正面挫敗,相比在日常消費領域,大眾對指紋應用的顧慮重重,一旦上升到政治高度,這種顧慮,就仿佛一夜之間變得異常敏感和岌岌可危。
實際上,回顧過去生物識別技術的發(fā)展歷程,關于隱私外泄的問題,一直是該產(chǎn)業(yè)推廣史上的一塊“心病”。除了以上委內(nèi)瑞拉指紋投票爭議外,來自博網(wǎng)海外頻道的另一則關于牙買加的新聞也十分典型:牙買加目前已經(jīng)建立起約包含350,000枚記錄的罪犯指紋庫,為進一步加強警力,該國近日決定投資US$3.6 億手持式指紋設備,以便于警方能夠隨時隨地向路上的嫌疑犯取證指紋,并實現(xiàn)與中央數(shù)據(jù)庫的實時比對。對此,牙買加國際人權理事會的司法長官Nancy Anderson認為,“隨時隨地向公眾取指紋的做法無異于搜身。”司法部常務董事Carolyn Gomes則更加尖銳地諷刺:“下一步估計他們將要求你掀起T恤檢查胸部了,假如數(shù)據(jù)庫中有此類特征可對比的話?!?nbsp;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總結出人們對生物識別的隱私擔憂主要在兩個層次,一則仍然是出于對技術本身的不信任,這在委內(nèi)瑞拉的指紋投票爭議中體現(xiàn)得十分明顯;另一則是從意識形態(tài)上表現(xiàn)出對個人身體特征取樣的心理抗拒,例如在牙買加的案例中,即使是延續(xù)生物識別在傳統(tǒng)警力上的使用,然而由于受眾對像從“罪犯”擴大到了普通公民,使得原本單純的“隱私”由此牽扯上了“人格”概念,因為人們覺得這是將自己視同罪犯,是一種對人格的污辱和歧視。
“身體數(shù)據(jù)”屬于法律隱私范疇
隱私一詞源自西方。在西方法學界,一般都認為“隱私”和“隱私權”概念是由美國人沃倫(Samuel D. Warren)與布蘭代斯(Louis D. Brandeis)最早提倡的。他們二人曾共同執(zhí)筆寫了一篇題為《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的文章,發(fā)表在1890年12月出版的《哈佛法律評論》上。這篇論文首次提出了保護個人隱私、個人隱私權不容侵犯的觀點,其中的許多論點對于后來侵犯隱私案件的審判及隱私權研究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
在《隱私權》中,沃倫和布蘭代斯二人把隱私權界定為“生活的權利”(right to life)和“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
他們認為,隱私權本質上是一種個人對其自身事務是否公開給他人的權力,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就是保障個人的“思想、情緒及感受”(thought,emotions,and sensations)不受他人打擾的權利,保護自己人格不受侵犯的權利(inviolate personality)。在界限上,他們指出“公共利益”和“同意”是兩項主要的限制:一、隱私權不能阻止有關公眾利益事務的公布。二、隱私權本質上是屬于私人的。三、如個人加以公布或同意公布,隱私權即不存在。
很顯然,從理論上判斷,生物特征作為一種私人化的身體數(shù)據(jù),應當屬于法律隱私范疇。因此,目前國際慣例中關于隱私的界定,均體現(xiàn)出向“個人信息”概念擴展的趨勢,并且大都明確地將生物特征,如指紋等納入了保護之列。如美國的《個人隱私權法》、《隱私權法案》、《隱私權保護法案》均對隱私權有所規(guī)定,其中對保護的客體則定義 “有關個人的任何單項性、累積性或集合性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財務、醫(yī)療、犯罪或職業(yè)經(jīng)歷等,以及其姓名、識別號碼、象征或其特定表征如手指指印、聲音或照片等資料”。而英國在1998年實施的《數(shù)據(jù)保護法》中,也明確地指出個人信息包括生物信息均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儲存、使用個人信息,都必須經(jīng)過責任部門批準和本人同意。
相比之下,日本在將生物特征納入隱私保護的演變史上,則更加具有殖民背景和政治色彩。據(jù)了解,二戰(zhàn)之后,日本以規(guī)定留在日本的朝鮮人、臺灣人等必須執(zhí)行按押指紋的義務,由于帶有視同“罪犯”、“奴隸”的強烈歧視意味,該做法曾在國際間遭至了長期的反對和抗議行動。具有代表性的轉折點是1986年,在一則在日居住的韓國人辦理居留手續(xù)時拒按手印的案件中,法院判決指出,“指紋屬于人人不同的、終生不變的身體特征,是識別個人最為可靠的手段,因此,其信息本應當由個人加以自由管理,而且,由于按手印在犯罪偵查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被強制按手印自然會令人產(chǎn)生不快、屈辱感,基于個人尊重理念而享有的私生活上的自由,公民享有不被違背意志強制按手印的自由?!?nbsp;
而在我國,有關隱私保護的法律制定還相對落后,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只是零散地在憲法、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xiàn)。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月1日實施的新版《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首次將個人隱私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加以保護,指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職業(yè)、學歷、聯(lián)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chǎn)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將作為隱私權納入人格權范疇。而2005年初,國務院正式啟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程序,則標志著我國在公民隱私保護課題上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