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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商“被斷網”,“鍋”應該誰背?

2020-01-14 09:26 通信世界網

導讀:近日,一份《關于文峰區(qū)寶蓮寺袁薛莊村被迫停止通信服務的公告》(簡稱“公告”)在網上熱傳。

近日,一份《關于文峰區(qū)寶蓮寺袁薛莊村被迫停止通信服務的公告》(簡稱“公告”)在網上熱傳。據公告內容顯示,為解決位于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寶蓮寺袁薛村的信號覆蓋、流量、寬帶及語音通話需求,三大運營商以及中國鐵塔公司為其部署了通信設備。但近期該村村委會通知運營商到現場溝通線纜入地事宜,村委會表示必須入地,并且已經為各運營商做好預埋并穿好光纜,如需使用需要向該村支付一定的租賃費用或一次性購置費約十幾萬。

隨后,三大運營商及鐵塔表示,依據法律規(guī)定無法承擔村委會提出的購置費用,且村委會提供的地埋光纜不符合通信條件,無法遷改。結果,在2019年12月23日,該村村委會擅自將光纜剪斷,搶修人員發(fā)現部分線上桿路已被拔出,無法修繕。村委會此舉導致該村的寬帶無法使用,手機信號逐漸減弱或消失,村民無法撥出或接聽電話、上網等。三大運營商和中國鐵塔不得不對該村中斷服務,“運營商及鐵塔公司暫時無法提供貴村內手機通信相關的服務,也不再受理貴村的網絡信號投訴?!?/p>

我們看看電信條例怎么說,電信條例第五條說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第三十五條說電信業(yè)務經營者因工程施工、網絡建設等原因,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電信服務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時限及時告知用戶,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報告。因錢款原因中斷電信服務的,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相應減免用戶在電信服務中斷期間的相關費用。出現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未及時告知用戶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用戶造成的損失。第三十七條說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及時為需要通過中繼線接入其電信網的集團用戶,提供平等、合理的接入服務。未經批準,電信業(yè)務經營者不得擅自中斷接入服務。從這些條例的立法目的來看,核心精神就是運營商提供網絡服務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運營商不會無緣無故地切斷網絡,從現象判斷運營商沒有剪斷光纜。那么在這個事件發(fā)生以前,是否有更好的辦法能夠避免這個現象的發(fā)生?

根據運營商公告內容,事發(fā)原因系袁薛莊村希望電纜入地,在當地做好預埋工作后,提出如需使用,需要運營商方面繳納一定的租賃費用或一次性購置費用約十幾萬元。公告中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四十八條、《河南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保護》第十七條等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遇有特殊情況必須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征得該電信設施產權人同意,由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彪娦殴饫|的布置,有著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從公告來看,將光纜入地不符合技術規(guī)范,而村委會未通知擅自入地向運營商要費用,無疑是一個不符合規(guī)范的做法,沒有配合運營商實現普遍服務的社會責任在前。

運營商也有苦水說不出,要和村莊合作,對方卻擅自行動獅子大張口。運營商也不是任人宰割的“唐僧肉”,究竟應該按照什么流程和費用標準,應該由雙方合理定價。而在這個過程當中,當地的通信管理部門應該也要發(fā)揮積極的作用。

當下的社會意見高度依賴技術,按照社會學家貝克的說法就是一個技術依賴的社會,因此對于技術的理解會在專業(yè)企業(yè)和大眾間出現鴻溝,在這種情況下還是要尊重企業(yè)的專業(yè)人士的意見,通過多溝通解決問題。當下我國正在高速建設5G網絡,有著大量的網絡建設要完成,因此需要對這樣的現象高度重視,為5G網絡建設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

運營商要面對的服務人群很復雜,而很多的服務對象對于電信行業(yè)不夠了解,缺乏規(guī)則意識,這是這個行為的緣起。電信條例也規(guī)定了電信用戶應該配合運營商的網絡建設。這樣的事情可以通過通信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以及雙方的溝通協調解決。